2010 年(聯邦)競爭與消費法(CCA)也監管及禁止在澳大利 亞的反競爭行為及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這些限制性貿 易慣例條款會受到處罰,包括針對每項違法行為,對公司處以 最高達 1,000 萬澳元、或違法所得的三倍、或澳大利亞公司集 團在過去 12 個月營業額的 10%的罰款;針對個人處于最高達 50 萬澳元的罰款,或進行其它處罰,例如免去董事職務,針 對嚴重的企業聯合行為將判處最高達 10 年的刑期。
CCA 受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管理。該委員作 為政府機構,在調查可能違反 CCA 的活動中,擁有一系列獲取 信息、文件及證據的權利。
根據 CCA 規定,嚴格禁止某些行為,包括:
1,競爭者為操縱價格或市場份額,彼此間達成協議
2,維持轉賣價格
3,第三線強銷(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購買另一 方的商品或服務)
4,排他性條款 (聯合抵制)
如合資企業能夠證明其定價或排它性條款是以合資為目的的, 并且在相關市場沒有造成嚴重削弱競爭的影響,則該企業能夠 以此作為辯護理由。
針對第三線強銷,僅在擬購商品或服務的另一家公司是與最初 供應商相關聯的法人團體的情況下適用。
只有(或在某些情況下其目的是)帶來嚴重削弱相關市場競爭 的后果時,其他特定才會遭到 CCA 禁止。 這些行為包括:
1,提供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前提是不會從其他人或特定地點 購買或取得其它商品或服務
2,購買股票或資產
通常,任何以嚴重削弱競爭為目的、或可能造成嚴重削弱競爭 后果的合同、安排或協議也會被禁止。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一方采取了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的通知或授權程序,即使違反了 CCA 限制性貿易慣例條款,該行為也會得到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