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冊一家澳大利亞公司,除了需要明確自己今后要從事的營業范圍之外,還有很重要的一個點,就是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類型;不同的公司類型,在澳大利亞享受的注冊要求、稅收政策等方面也會有很多差別。澳大利亞的公司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一,個體工商戶(Sole Trader)
個體工商戶是最簡單的業務結構形式,簡歷起來相對容易且成本低廉。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對業務的所有方面負有法律責任,包括任何債務和損失以及日常業務決策。
如果您打算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開展業務,請考慮以下關鍵要素。個體工商戶業務結構包括以下內容:
1,設立操作簡單;
2,完全控制您的資產和業務決策;
3,需要較少的報告要求,并且通常是一種低成本的結構;
4,允許使用個人稅號 (TFN) 提交納稅申報表;
5,不強制要求開立單獨的商業銀行帳戶,可以使用個人的銀行賬號(盡管建議這樣做可以更輕松地跟蹤您的業務收入和支出);
6,要求,保留財務記錄至少5年;
7,,無限責任,如果出現問題,所有個人資產都將面臨風險;
8,不允許您分配與家庭成員的業務利潤或損失;
9,個人有責任為所有獲得的收入納稅。
二,多人合伙制企業(Partnership)
多人合伙制企業是由2個或更多人組成的企業結構,他們在他們之間分配收入或損失。
有3種主要類型的合作伙伴關系:
1,普通合伙企業 (GP)——所有合伙人對企業的管理負有同等責任,每個合伙人對其可能產生的債務和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LP) – 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其責任僅限于他們為合伙企業提供的資金數額。有限合伙人通常是被動投資者,他們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中不發揮任何作用。
3,Incorporated Limited Partnership (ILP) - ILP 的合伙人可以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根據 ILP,必須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如果企業無法履行其義務,則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將對差額承擔個人責任。
如果您正在考慮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結構,請考慮以下關鍵要素。
1,設置起來相對容易且成本低廉;
2,有最低的報告要求;
3,需要單獨的稅號 (TFN);
4,必須申請澳大利亞商業號碼 (ABN) 并將其用于所有商業交易;
5,共享對業務的控制和管理;
6,不為賺取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 每個合伙人都按每個合伙人收到的凈合伙收入的份額納稅;
7,要求每年向澳大利亞稅務局 (ATO) 提交合伙納稅申報表;
8,要求每個合伙人負責自己的退休金安排;
9,如果營業額為 $75,000 或以上,則必須注冊 GST。
在澳大利亞,每個州或特區都有自己的合伙法律;在不同州或特區注冊的合伙企業,需要遵守不同州或特區的合伙法律。
澳大利亞首都領地 ACT Partnership Act 1963 - ACT
新南威爾士州 NSW Partnership Act 1892 - NSW
維多利亞州 VIC Partnership Act 1958 - VIC
昆士蘭州 QLD Partnership Act 1891 - QLD
南澳大利亞州 SA Partnership Act 1891 - SA
西澳大利亞州 WA Partnership Act 1895 - WA
塔斯馬尼亞州 TAS Partnership Act 1891 - TAS
北領地 NT Partnership Act 1997 - NT
三,信托(Trust)
在信托結構中,受托人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您的業務。受托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負責信托中的一切事務,包括收入和損失。信托結構的建立既昂貴又復雜,通常用于保護受益人的商業資產。受托人決定如何將商業利潤分配給受益人。信托設立起來很復雜,您需要時間和正確的技能來正確地完成它。最好找一位合格的、有執照的專業人員來幫助您了解所涉及的內容以及您需要的注冊。
如果您想設立信托,請記住信托結構:
1,設置和操作可能很昂貴;
2,需要一份正式的信托契約,概述信托的運作方式;
3,要求受托人承擔正式的年度行政任務;
4,資產受到保護;
5,一旦建立就很難解散或做出改變;
6,如果您以信托的形式經營您的業務,受托人對其運營負有法律責任。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一家公司,提供一些資產保護。
四,公司(Company)
公司業務結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與個體經營者或合伙結構不同。這意味著公司擁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權利,可以承擔債務、起訴和被起訴。
作為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果您被要求這樣做,您唯一的財務義務是向公司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股份金額。但是,如果發現公司董事違反了其法律義務,則可能會追究其個人責任。
公司的設立既昂貴又復雜,通常適合那些期望其業務收入高度可變并希望選擇使用損失來抵消未來利潤的人。
如果您打算以公司的形式開展業務,您應該了解一些關鍵要素。
1,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2,是一個更復雜的業務結構來啟動和運行;
3,涉及比其他結構更高的設置和運行成本;
4,要求您了解并遵守《2001 年公司法》規定的所有義務;
5,意味著業務運營由董事控制并由股東擁有;
6,意味著公司成員承擔有限責任;
7,意味著企業賺取的錢屬于公司;
8,必須向澳大利亞稅務局 (ATO) 提交年度公司納稅申報表;
9,要求您完成年度審查并支付年度審查費用;
10,董事必須每年完成一份償付能力聲明;
11,意味著更廣泛地獲得資本。
五,合作社(Co-orporate)
合作社結構是一個合法注冊的實體,旨在為其成員的利益服務。合作社在所有部門開展業務,它們可以是利潤分享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他們通過提供個人可能無法獲得或成本太高的商品和服務來為會員服務。他們分攤成本并根據以下原則開展業務:
1,不歧視
2,民主
3,獨立
4,社區的教育和關懷
一般來說,所有成員都應該使用或為他們的合作社做出貢獻,并在組織的運作中擁有平等的發言權。合作社受州和領地立法和合作社國家法的約束。
合作社類型
合作社有兩種:
1,分配合作社:可以將任何年度利潤分配給成員。分銷合作社必須擁有股本,并且成員必須擁有合作社規則中規定的最低股份數量;
2,非分配合作社:不能與成員分享利潤。所有利潤都必須促進合作社的宗旨。它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向成員發行任何股份。如果合作社沒有股本,它通常會向成員收取定期訂閱費。出于稅收目的,非分銷合作社符合“非營利”定義。
如果您打算以合作社的形式開展業務,您應該了解以下關鍵要素:
1,至少需要 5 名成員;
2,他們由成員選舉的董事會管理;
3,所有成員必須通過使用或參與其主要活動來與其合作社保持積極的關系;
4,所有活躍成員在股東大會上都有平等的投票權,無論其持股多少;
5,合作社是有限責任實體,這意味著成員對合作社的債務沒有直接責任;
6,合作社的董事對合作社負有法律義務,根據法律,如果他們在履行職責時疏忽、魯莽或欺詐,可能會導致起訴和賠償;
7,合作社的成立是為了為其成員提供服務,而不是最大化投資的財務回報;
8,成員通過獲得更便宜或更好的商品和服務而獲得獎勵,這些獎勵可以是回扣的形式,或者對于分配合作社,他們的股份可能有有限的股息;
9,任何能夠遵守合作社規則的人都可以申請成為會員,由董事決定申請人的適合性;
10,除董事外,成員可以未滿 18 歲,但這些成員不能擔任公職,也沒有投票權。
會員類型
所有合作社成員必須是活躍的,成員類型包括:
1,客戶所有的合作社:成員共同購買商品和服務,提高性價比并獲得專家建議;
2,工人所有的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的成員是合作社的雇員,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工作;
3,生產者所有的合作社:小型企業可以組成生產者所有的合作社,以分擔供應鏈成本并進入市場;
4,多利益相關者合作社:正式允許同一組織內兩個或多個利益相關者團體的代表進行治理。
六,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
合資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司或組織為了特定目的或項目而共同工作,而不是作為一項持續的業務。您可以決定為短期和長期項目簽訂合資協議,例如:
1,研究與開發
2,創建一個新產品
3,提供新服務
4,拓展市場。
合資企業的每個參與者都應對與之相關的利潤、損失和成本負責。但是,合資企業是它自己的實體,與參與者的其他商業利益分開。
合資企業的好處包括:
1,任何規模的企業都可以簽訂合資協議
2,這是一個臨時安排
3,可以幫助您發展業務
4,合作和整合資源或專業知識的機會
5,省錢
合資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用于規范合資企業中的人員或公司之間的關系。合資協議的一些內容是:
1,結構、治理和義務
2,財政捐助
3,損益劃分
4,知識產權(IP)的所有權
5,分歧或爭議解決程序
6,離退出或終止協議
七,原住民公司(Indigenous Corporation)
外國人是無法注冊原住民公司的,因此不展開說明。
本文原文出處:business.gov.au